【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 林芸锋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曹某与李某在交往期间,李某向曹某陆陆续续借款,其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出人民币46万元,现金方式借出20万元人民币,剩下通过微信转账了一部分款项。李某向曹某共立下三张借据,约定了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利息等事项。
【承办过程】
李源律师接受曹某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曹某的案情叙述,结合客观证据跟案件事实跟曹某分析该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出的款项,配合借据,法官采纳认可的可能性最高。其次是两笔现金,因为有借据证明,也是很有可能被法官采纳。剩下通过微信方式的小额转款,由于双方之间是特殊关系,法官最终可能会认定是双方交往期间的日常往来。跟曹某分析完案情,李源律师团队就开始着手准备起诉材料。
【审判结果】
法官最终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向曹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绝大部分诉讼费也判决由李某承担。
【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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