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苏珊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4日,原告余某借款40万元给被告陈某,其中39万元是通过案外人转账支付,10万元以现金支付。被告陈某向余某立下借据,约定借款本金为40万元人民币,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四倍计算,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8月24日。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承办过程】
苏珊律师接受余某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余某的案情叙述,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并且认为被告陈某的配偶曾某也应一并列为被告。于是着手准备起诉材料,代委托人余某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结果】
法官全部采纳苏珊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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