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苏珊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7日,原告陈某胜借款500万元给被告一梁某泉,被告二梁某文作为梁某泉的担保人,二人共同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率为2.5%,财务管理费为1%,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告款项借出后,梁某泉向原告陈某胜出具了一份《收款确认书》。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原告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苏珊律师起诉两被告。
【承办过程】
苏珊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陈某胜的案情叙述,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于是便着手准备起诉材料,代委托人陈某胜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结果】
法官全部采纳苏珊律师的代理观点,支持了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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