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底正逢手机屏涨价,深圳手机制造公司购买屏但价格一直在涨,涨价后原告反悔,起诉手机屏的供应商四川公司和东莞公司,诉讼请求为继续供应货物并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41805元。深圳公司认为:原告支付了货款,但被告一仅交了部分货,还剩部分货物未交付。对方认为四川公司和东莞公司存在混同关系或关联关系,于是把东莞公司也一起列为被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采购订单》和付款银行流水单据。
李源律师代理被告应诉该案,拿到案卷材料分析过后,认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理由如下:
1、原告与被告之间没签订过任何《采购订单》,因为《采购订单》上是签字的人既不是被告一的法人,也不是被告一的任何一个代表员工,其次,《采购订单》上盖的是业务专用章。被告一签订合同时,使用的一定是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不会是业务专用章。
2、被告一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货款,银行流水单据上收款方均是自然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3、四川公司和东莞公司都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四川公司和东莞公司之间有隶属关系。
【案件结果】
原告最终撤回起诉,为四川公司和东莞公司避免了54万损失。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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