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但实践中,许多股东因忽略“程序合规”这一关键环节,陷入“有理却败诉”的困境。从法律条文到实务细节,本文将揭示:为何一纸书面请求的缺失会成为权利行使的“致命伤”?诉讼中如何“亡羊补牢”却为时已晚? PART.1 观点速览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置程序不可逾越的法定程序,股东想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材料需先履行书面请求的义务。如未有前置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则很有可能被驳回起诉。股东的书面请求须明示目的,仅笼统提出查阅请求而未说明具体目的,也会被视为程序瑕疵,无法通过诉讼直接进行救济。 PART.2 典型案例 案情一 案情摘要:甲系A公司股东,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甲通过邮寄方式向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发送《关于股东要求查阅账册的函》,但相关邮件均被拒收。甲要求A公司提供自1996年6月1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议事录、契约书、纳税申报书、通信函件等,并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自1996年6月19日起的所有合同及协议(包括工程合同、建设合同等)、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及财务会计报告。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案中,甲在诉前通过邮寄方式向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邮寄了《关于股东要求查阅账册的函》,也向董事发送了查阅账册的函件,虽邮件均被拒收,但不管A公司是否收到了甲的上述函件,上述函件中仅有查阅的请求,并没有按公司法要求说明查阅的目的,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通过其他方式向A公司说明过查阅目的。上述规定的“书面请求”及“说明目的”系法律规定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甲未履行该前置程序,A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情二 案情摘要:B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乙,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12日,丙与乙签订《股权转让书》,约定将其持有的9%股权以7万元转让给乙。2014年11月1日,丙又受让10%的股权,重新成为B公司股东。2017年,丙提交证据称公司存在隐瞒销售协议、未分配利润等行为,证明其知情权受损,并以公司侵害其股东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丙在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诉讼之前,需要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股东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遭到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后,股东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丙向法院主张股东知情权需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等前置程序。丙提交的调查笔录未能体现丙因行使股东知情权以书面形式向B公司提出过申请,原审以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PART.3 律师评论 在法律框架下,股东知情权行使存在 “双重限制”。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股东享有无门槛查阅复制权,公司有主动置备、送交或公告的义务,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需满足书面申请并说明合理目的双重条件,以此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其中书面申请便于公司留痕审查,说明目的可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刺探商业秘密,在案件一中,甲因未说明目的败诉,在案件二中,丙因未证明已提出书面申请败诉,均因程序瑕疵 “功亏一篑”。 PART.4 律师建议 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遵循严谨的流程与规范。 1.在查阅前,股东需明确目的并做好书面留痕,同时详细阐述相应的合理目的,如 “了解公司亏损原因”。 2.提交申请后进入等待期,股东需密切关注公司反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需在收到申请后的 15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若公司同意查阅,双方应协商确定查阅时间与地点进行查阅;若公司拒绝查阅,股东应要求其出具书面拒绝函并注明理由,例如 “怀疑股东为竞争对手刺探商业秘密” 。 3.从长期合规角度来看,预防胜于救济。 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细化知情权行使规则,明确财务报告送交方式、查阅会计账簿流程;非参与经营股东应定期通过股东会、书面函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避免矛盾积累;还可委托律师、会计师协助审查财务资料,并约定第三方费用由公司承担,以提升行权效率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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