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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趁早:公司欠款不还,法院不支持追加原股东

来源:追债网 作者:追债网 时间:2020-03-12

      追债网律师亲办案件,在确定债权后,想追加原公司法人和股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如果股东想要躲避公司巨额债务的话,那么即便是在该股东并没有实缴对公司出资的情况下,他也可通过股权转让来逃避责任。


      在实践中债权人都希望通过自己追讨能将欠款追回来,不想与债务人撕破脸皮,这样既节约成本也还能维持双方合作关系。但是往往事与愿违,未及时起诉使债务人金蝉脱壳将法人股东变更。在后面的诉讼中将很难追究到原法人和股权的责任。


      经验教训:

      避免法人股东逃避责任,应在对方未变更之前锁定法人股东使其不能轻易逃避债务。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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