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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借款收不回,如何签订借款合同才安全?

来源:转载 作者:连洁 简晓满律师 时间:2019-09-27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上借款纠纷。其实,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具备双方当事人借贷的合意,而且也需出借人实际将借款出借给借款人两个要件,否则借款关系不成立。为了避免日后纠纷起诉到法院时证据难寻,律师建议出借人最好选择在借款时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据、借条,并尽可能写清楚各方信息,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借款金额、归还方式、归还期限及利息等,并由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但是,在大多数实践中,由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朋友、亲属、同事等特殊关系,双方大多出于信任而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这就导致在庭审时原告举证困难,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从而加大败诉风险。在此,律师建议出借人在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转账时注意注明转账用途,如写明“借款”字样。除此之外,由于文字的证据效力比较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集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并保存原始记录,同时保证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谈话过程中也尽可能就双方所谈论的问题有明确的表态。

 

相关案例:葛某与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174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年11月5日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9日,原告葛某向被告徐某、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徐某向葛某借款50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8月份开始分期偿还。该借条并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

 

葛某二审提交2009年7月22日向徐某汇款30万元的汇款记录,用途载明为借款。葛某二审提交银行流水,显示2009年11月26日葛某向徐某转账20万元。徐某主张涉案款项是投资款,法庭询问徐某各方的投资比例及分红情况,第一次庭审调查时,徐某称葛某占15%股份,2012年9月3日分红1万元,第二次庭审调查时徐某称葛某占30%的股份, 2011年9月3日分红13600元。对于以上投资比例及分红的情况,徐某未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主要争议表现为徐某是否收到葛某提供的借款50万元。首先,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葛某应就是否将借款交付徐某承担举证责任,但葛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将资金实际出借。庭审中,法院要求葛某于庭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50万元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葛某于期限届满后仍无法提交该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徐某虽自认收到过葛某50万元,但其辩称该50万元系葛某的投资款,并非借款,且该50万元投资款是由葛某支付给中间人,再由中间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徐某的,这与葛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不一致,葛某称50万元借款系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徐某的,因此,仅凭徐某自认收到过50万元的款项,不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为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葛某提交了借条及两份转账凭证,显示葛某曾向徐某转账50万元,其中30万元的转账用途明确载明为借款,葛某提交的证据能够与其一审的陈述相印证。徐某主张2009年收到的50万元款项为投资款,但主张其收到的50万元投资款系葛某支付给中间人,再由中间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徐某。徐某的陈述与本案证据明显不符。对于双方投资的比例及分红情况,徐某前后陈述亦自相矛盾,且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于葛某主张的2009年支付50万借款给徐某,双方于2012年补开借条,2012年徐某曾偿还1万元借款,剩余49万元本金未予偿还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案借款发生在王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王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徐某与葛某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葛某明知徐某与王某约定财产各自所有,本案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某、王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徐某、王某连带偿还上诉人葛某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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