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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间借贷遭遇非法集资

来源:转载 作者:饶庆松 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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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索2018年度全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案件,共有219万多起。这个数字,有些惊人,可见民间借贷案件频发。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8年度共检索到2,193,318篇裁判文书

整体情况分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河南省、江苏省,分别占比13%、8%、7%。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76698件。

     也有不少案件由普通民事纠纷跨越到非法集资的刑事追责,这里触及刑法边界主要是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2018年度涉及到这两个罪名的案件一共有12031个。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河南省、江苏省。这与民事案件高发地是基本一致的。

     审判实践中,把控好刑民交叉的边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因为民间借贷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途径之一,如果动辄以非法集资的罪名架在头上,不利于社会闲置资金的盘活利用,不利于经济发展。但如果不加以限制任其无边界地发展,则会严重损害集资参与人的利益。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刑民边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只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般来说,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这里的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的亲友。关于亲友,有的非法集资人会以要求投资人签订虚假亲友关系确认书的方式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对于此类确认书投资人特别要保持警惕。

 非法集资的刑事追诉边界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边界

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两者的边界主要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定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是主观因素,需要以客观事实依据作出相应判断。最高院司法解释列举了以下几点: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高价购买低价转让,随意处置集资款项的;背负巨额债务,已经无法经营的情况下继续非法集资的;在丧失集资款归还能力后,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的;关于资金去向的供述或辩解,经查证虚假,导致无法查清资金真实去向的。

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活动前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后期在明知已经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并不能返还集资款,前后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数罪并罚。

 审判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则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尽量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司法机关在介入案件办理中一般会视具体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对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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