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 法律资讯 > 业界新闻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关于机构合并相关事宜公告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8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为推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国际仲裁高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5日起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院”)。现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深编〔2017〕78号文件和仲裁院理事会的授权,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院将继续加大法定机构试点探索力度,在新的特区立法文件出台之前,依照《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进行机构管理。仲裁院继续实行以国际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仲裁院理事会由原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理事构成,履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理事会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及其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或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或进行谈判促进的案件,均由合并后的仲裁院负责受理。

 

三、在仲裁院理事会制定并实施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之前,原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和原深圳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暂时维持不变。相关案件受理安排如下:

 

1.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前称)仲裁的,在仲裁院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厦的办公地点申请仲裁,暂适用现行有效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

 

2.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在仲裁院设于深圳市罗湖区中民时代广场的办公地点或原深圳仲裁委员会其他受案地点申请仲裁,暂适用现行有效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3.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在仲裁院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厦的办公地点申请仲裁,暂适用现行有效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

 

四、仲裁院理事会就仲裁规则适用或仲裁员名册适用等事项作出新的决定时,仲裁院将另行公告。未尽事宜由仲裁院解释。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 上一篇:广州中院:当事人有到庭接受询问 协助法庭查明案件的义务
  • 下一篇:为逃2000多万债务 59岁老赖竟整容成“少女”
  • 延展阅读

    Extended reading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