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空子拖时间 从立案到开庭足足耗时一年半
2016年10月,海珠法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立案后,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联系被告吴某参加诉讼,不曾想到,被告吴某竟开始玩起滥用法律程序的“游戏”,致使案件从立案至开庭足足耗时一年半。
最初,海珠法院通过吴某名下的电话号码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吴某却均遭遇打通后无人接听、短信未予回复的情况。多次联系未果后,法院将全套应诉材料通过EMS法院特快专递邮寄到吴某户籍所在地,但该专递却被吴某拒收。
想着吴某这套拖延时间的“太极拳”应该告一段落了,但就在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该异议,并将裁定书邮寄至吴某户籍地及其寄出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地址时,吴某又故技重施,再次拒签导致专递被退回,并在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该裁定的公告期60日及上诉期10日届满的最后一日,再次从其户籍地寄出了对裁定不服的上诉状。但该上诉请求最终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
利用法律程序拖延诉讼
被法院罚款十万元
当然,吴某使用拖时间的伎俩也是看“场合”的,当正常联络符合其利益时,吴某总会及时主动地现身,反之则销声匿迹。例如,当法院对本案缺席审理后,吴某便委托代理人主动联系法院,签收了诉状副本及证据等应诉材料。而当经办法官为充分查明事实要求其本人前来参加第二次庭审时,其又一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就在吴某为自己玩弄法律程序、拖延诉讼的小算盘打得啪啪响而自鸣得意的时候,一纸法院罚款决定书如期而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被告吴某在完全知悉本案的情况下,采取“拒应诉”“拒收邮”等一系列方式逃避送达、拖延诉讼;其在提出管辖异议时提供了户籍地详细地址,并要求将案件移送其户籍地法院审理,但法院特快专递邮寄至其户籍地却屡遭拒收,其企图利用法律程序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明显,客观上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其他当事人的诉累,最终吴某被海珠区法院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诉讼中,当事人在遵守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才是上上之策,切莫自恃懂法律便“玩程序”,最终反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律师观点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一方面要积极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权利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行使,可在律师的帮助下积极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切莫以身试法,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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