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收的时机
当应收账款出现风险的时候,会出现最有利的清收时机,把握住这个时机可以实现债权的利益最大化。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全部自身债务时,应收账款就会出现“冰棍效应”,时间越长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就越下降。随着债务到期的越来越多,问题越来越复杂,最终导致债务人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或者干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则债权将会面临巨大风险。那么这个最佳的清收时机怎么判断呢?
笔者认为,任何一个不良企业的成长过程都是分为创业、膨胀、死撑、绝望四个阶段。而往往债务都是在膨胀阶段产生的,在这个阶段无限度的扩张,风险也就随之而来。在我们的账款出现风险的时候大都到了债务人“死撑”的阶段,这个阶段是清收的最佳时机。因为这个阶段股东和企业的负责人还是对企业很有信心的,想尽一起办法哪怕是企业继续举债或者个人出资也要解决针对企业的诉讼或者到期债务,以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笔者亲历的一些案例也是在这个阶段把账款收回,而后来的债权人却因为最终错过这个阶段而颗粒无收。所以应当在债权到期后及时找律师进行了解分析并制定方案,以免错过最佳清收时机而导致巨大的损失。有很多人误以为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者是国有企业而掉以轻心,殊不知企业大所欠的银行贷款和债务更大,现实中很多债权人因为债务人破产而损失巨大,因为这些企业的资产都已经抵押给银行,另外还有庞大的职工队伍需要安置,破产中将无财产可以分配给一般的债权人。
2、清收的手段:
A、债转股的方式兼并重组
如果有一个债务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与我们公司是互补关系,我们公司是最主要的债权人,目前这个企业没有能力还款,我们采取依法诉讼则会导致这个企业可能也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者倒闭。经过考察,假如这个企业尚有一定的资源、技术或者好的客户,考虑到债权回收的风险和长久发展,我们可以通过将我们的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样既可以让企业摆脱包袱起死回生,也可以把企业变为我们的子公司而获得长久的利益。可见,通过兼并重组来解决企业间的不良债权或应收账款问题,可以把不良的应收账款换为新的资产。
B、关于让利和解
前面讲到过清收的最佳时机,在这个时机面前怎样的处置方式比较好呢?首先要快,其次要让债务人有动力。那么最好的办法其实是让利和解,和解是处理纠纷最快的方式,而适当的让利可以给债务人以还款的动力。笔者曾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个企业拖欠朋友货款600万元无力偿还,经过律师考察认为该企业实力确实不足且投资项目有风险,短时间难以还清债务。朋友和律师找企业老总谈判,企业老总希望给一年的期限全额还清,朋友听了律师的意见提出一个月内还清500万元则剩余欠款不再主张。企业老总觉得非常划算,组织股东开会讨论,最终由各股东凑钱把朋友的500万元一次还清。而一年后听说这个企业因为巨额投资没有收回而破产,其他债权人没有取得任何回款。朋友利用收回的500万元投资新的项目,已经取得100多万的回报。
C 、律师函
鉴于应收账款的“冰棍效应”,在账款出现风险时,尽早采取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情况下,欠款企业也是我们自己本身的客户,贸然起诉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而诉讼毕竟是个耗时耗力的过程而且还要面对诉讼的风险,其实能够避免诉讼程序是最好不过的。有句古语:“不战而屈人之兵,上上策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在风险出现的时候,可以先行委托律师向欠款人发出律师函,这样既提前告知对方不至于导致激烈的诉讼对抗,又有可能实现回款的目的。据笔者的经验,通过发律师函收回欠款的数额案例不在少数。
D、诉讼
在发函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尽快采取诉讼的手段来解决,如果欠款人在外地,则尽量合理利用管辖权的规则在本地诉讼,以此减少外地法院的地方保护对案件造成的影响。这一点可以尽早有所准备,比如在与欠款人签订还款计划时,可以在其中约定出现纠纷在我们比较熟悉的法院管辖。
F、代位求偿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人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欠款人本身无还款能力,而其有到期的债权,则我们可以考虑采取代位诉讼的方式直接起诉要求欠款人的债务人直接把欠款支付给我们。
G、执行第三人
1、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足够财产可以执行,则我们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如果被执行人有到期的债权没有收回,则我们可以要求法院给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督促履行函,促使其尽早确认债务数额并把钱直接付至法院或者直接归还我们。
2、如果被执行人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第三人的资产。
上述方法虽然可能看起来普通,但往往在执行中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合理利用的法律规定是对方所始料不及的,我们的权利也就得到了最好的保障。
H、债权整体处理
企业本身要把精力放在生产和经营上,应收账款的事情长期困扰企业必然使其耗费了很大的精力。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应当把长期以来需要清收的账款和资料打包交给专业的律师来归类清收,既可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又可以减少自身的困扰,从而集中精力经营企业。
当然,如果账款数额较大,可以以合适的价格打包转让给专业的资产公司,以实现最快回款摆脱包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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