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参与合并的企业均归于消灭,在此基础上另行成立一个新企业的法律行为两人个以上企业进行企业新设合并时,一方面将原有企业解散并注销其法人资格,另一方面又没有实质上对解散的企业进行清算,即不经企业终止时的清程序便在被解散的企业的基础上组建新的企业法人,这个新设企业接管原有几个企业的全部资产和业务。
新设合并企业的债务怎么承担?
依据《民法通则》第44条、《公司法》第175条、《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新设合并后,原企业的债务应该由新设立的企业承继。这与吸收合并的处理是相同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后的法律效果均是合并企业可以不经清算而消灭,权利义务发生概括性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改制案件的规定》第33条规定,“企业新设合并后,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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