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深圳追债网李源律师团队
【审理法院】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深圳市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第三被申请人是一家生产商。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生产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各方的垫资比例、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申请人还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供应链服务协议(进口)》、《出口供应链服务协议》。并且第二被申请人作为担保人自愿为第一被申请人履行上述三份协议下的还款义务和责任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为第一被申请人垫付了人民币3,168,219.87元,以及提供了相应的进出口服务。由于申请人按照上述三份协议以及《委托付款/付汇确认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第一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清偿代垫款项,因此申请人委托李源律师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清偿代垫本金以及承担违约责任;2、要求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
【承办过程】
整个案件从立案到收到仲裁裁决决结果,长达将近一年时间,包括立案前的了解案情、准备仲裁申请书、收集证据资料,到立案、开庭前的资料准备、开庭、庭审后书写代理词、制作案件流程可视化图、书面答复仲裁庭的询问函等过程。在这将近一年时间里,李源律师一直尽职尽责,利用其多年的诉讼经验以及对供应链公司业务流程的熟悉程度,最终使得该案取得了胜诉判决,当事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垫资流程图
业务流程图
【审判结果】
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一方的请求,采纳了李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由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垫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168,219.87元,并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照每月1.2%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2、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申请人的律师费人民币36,0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4、申请人已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130,661元,仲裁庭不予退还,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共同承担,径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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