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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仲裁执行案件的思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2-06

         

     思考

 

我们自2018年8月开始接触网络仲裁的执行案件,我们代理了大量的仲裁执行案件,主要代理区域在广东省内各个地级市,主要代理如下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个地区的中级法院。结合我们代理网络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实践,本文向大家对此简单介绍,从而协助执行法官处理事务,提高代理律师的工作效以期达到顺利推动执行,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一、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管辖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仲裁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向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受理范围,相应的被执行人或财产在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规定,基层法院没有权直接受理仲裁裁决的执行,基层法院直接受理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根据仲裁裁决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主动申请撤销申请或者由法院驳回申请

根据我们的实践,在广东省内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部分中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将相应案件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目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在受理相应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后,会把案件指定到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仲裁执行案件是否下方到基层法院做的试点。其他的中级法院,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把案件下放到法院处理,都是由各级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仲裁案件进行执行。

 

二、法院对网络仲裁的认可和做法不同

  在广东省内,中级法院都认可网络仲裁裁决部分中级法院会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有财产的,则直接立案并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于没有财产的被执行人,在间隔一段时间(注:实践中间隔时间一般是一个月或半个月)后再进行网络查扣,看看是否有新的财产可以查扣。对于多次网络查询没有发现财产的,部分法院会建议申请执行人暂时撤销强制执行。还有部分法院的做法比较好,对于进行网络查扣和现场调查后,发现没有财产的,则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有相应财产线索,没有财产线索的,则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广东省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只有一个地方的中级法院的执行部门明确不认可网络仲裁裁决(注:立案庭同意立案),理由是不认可仲裁的电子送达,而在司法实践中中级法院自己却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应执行裁定书等其他法律文书,我们认为该法院做法有悖公平原则。

对于网络仲裁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做失信人员进行惩戒,只做限制高消费。广东省高级法院在2019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该通知是目前广东省内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对网络仲裁执行适用的最新指导规范,里面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对于小额的被执行人只是对其限制高消费,不做失信人惩戒,我们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根据我们的实践,该类案件大多数被执行人是80后、90后,如果因为一时无法还清几万元甚至几千元就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我们认为惩罚太重,列入失信人名单,案件了结后相应失信记录也会被保留5年,对被执行人不公平。其实,我们团队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应规定之前,就注意到上述问题,在实践中,我们会告知执行法官,最好不要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我们也希望被执行人好好工作,尽快还清债务。因为实践中,很多企业要求应聘者提供征信报告,如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无法被聘用,也即无收入偿还所负债务。但是,对于比较傲慢的被执行人来说,比如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人脸识别和放款凭证均证明被执行人借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拒绝认可借款事实,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或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甚至辱骂法官,对于这类的被执行人,我们也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该类人员,我们会与执行法官沟通,恳请法院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中,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司法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予以惩戒和严厉制裁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的,按照规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则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交财产线索。但是,根据我们的实践,相应仲裁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财产的,则法院一般不要求我们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由法院执行部门直接恢复执行,这点做法,让我们作为代理律师都十分感到。

 

四、关于仲裁机构未经批准和登记的场所外进行审理裁决案件的效力问题

  由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和政策的影响,人民法院的案件量较大,相对于仲裁的效率会低一点,因此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选择仲裁委管辖案件。仲裁委为了方便审理案件,可能到某地设立办公室、庭审中心等方式进行案件的审理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其在未经批准和登记的情况下随意设立类似于办公场所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作出的相应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了当事人方便,临时或偶尔到登记和批准场地外地点进行庭审和庭审的调查,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注:广东省高级人民201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认可该做法。临时或偶尔到登记和批准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庭审或庭审调查等活动,是本着便捷当事人和提高效力等原则的特殊情况,其类似与我国的“移动法庭”、“法官背着国徽去开庭”模式。另外,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的标准在全国基本是统一的,但是全国各地的仲裁委的收费是不同的,仲裁委到临时场所进行庭审等活动的,则应当按照其仲裁委所在地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不得按照临时庭审地方的仲裁委的标准收取仲裁费,从而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自裁决作出时生效,而不是送达后生效,这一点与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不同。

仲裁裁决书在裁决内容中会说明在送达后多少日内债务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否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注:关于迟延利息利息的问题,我们会在本文的后面讲到)。然而,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判决书自送达后15日内没有上诉即可生效,二审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有作出后生效、宣判后生效、送达后生效等不同观点。我们经过实践,发现大多法院认定送达后生效同时,关于二审判决书何时生效还有部分规定,具体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1998年8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裁决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确认裁判文书何时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2、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实践中,对于法院明确告知宣判时间,而相应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判决书何时生效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法院告知的宣判时间为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以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我们结合我们的实践发现,法院基本都是认定以送达的时间为判决生效的时间,如果在法院的笔录或相应文件中明确告知宣判时间,而相应当事人没有在相应时间到场领取判决书的,除法院通过网络或者媒体等公开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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