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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香港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24

      香港公司被认定主营业地在大陆,其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出口企业老板在香港设立一家离岸公司,在出口货物时以香港离岸公司名义与外商签署贸易合同。一般人认为使用离岸公司可以方便收汇、将利润留在境外、能使国内的实体企业规避法律责任。本案仅分析规避法律责任这个问题。

        一、情况简介

       2014年,巴西RIMA工业股份公司(买方)认识了中国商人邱峰,经过洽谈,RIMA工业股份公司决定采购金属硅共计1700吨。邱峰以其在香港注册离岸公司德一金属有限公司(ACEMETALCO,LIMITED)(卖方)向RIMA工业股份公司发出四份形式发票,约定了货物规格、交货期、价款、付款时间,还约定收款人为德一金属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为位于中国上海的平安银行,收款人地址为中国广州市东风路191号国际银行中心1110D室。

       合同成立后,RIMA工业股份公司就上述订单,通过巴西的银行向形式发票中指定的德一金属有限公司的平安银行账户(11×××01)支付了全部货款。但收到货款后,卖方仅交付250吨左右货物后便不再发货,剩余1400余吨未交货,未交货价值约59万美元。买方向卖方要求退款,卖方回避不理,后来买方将卖方诉至法院,要求买方偿还货款59万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依据通常理解,买方只能起诉德一金属有限公司,因为合同是德一金属有限公司与买方签署的。如果德一金属有限公司没有赔偿能力,依据公司有限责任理论,公司股东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国商人邱峰在香港注册了德一金属有限公司,并用该公司名义与买方交易,恐怕也是想利用这一点来规避自己的风险与责任。

       但事与愿违。由于在交易文件中显示德一金属有限公司的地址在广州,收款银行在上海,且货物从中国大陆港口发运。这些事实给予买方绝好的机会证明德一金属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在香港,但主营业地在大陆。因此,法院得以适用大陆《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判令邱峰作为唯一股东对外国公司德一金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判决

       被告德一金属有限公司、邱峰立即连带返还原告RIMA工业股份公司货款592424美元(具体折算以本判决生效之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确定),并支付相应利息

 

        三、法律法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风险提示

       使用离岸公司,应当避免被认定为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

       1. 离岸公司本为外国公司,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外国公司的权利能力、组织结构等(包括股东是否承担公司责任)适用注册地法律,但如果主营业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因此,要注意避免适用离岸地外的法律。

      2. 在具体操作中,大陆国际贸易厂商在使用离岸公司作为交易主体时,应避免在文件中将离岸公司的经营地址、办公地址设置为境内的地址,使用国内的银行收款,在中国大陆的港口发货。否则,除了上述案件中的情况外,还有其他多种可能将内地工厂、股东列为国际贸易的相对人或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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