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团队承办的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中,由于本团队提供了委托方前财务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证据和中止诉讼的代理观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被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为委托方避免了重大损失。以下是代理词的主要内容(由于涉及不便公开内容,代理词已做删节)。 01 本案本案不存在原被告借贷的基本事实 本案原被告双方从未签订借款合同更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之间也无直接银行转账记录,不存在借贷的基本事实。 综上,上述单位之间往来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要件,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无法成立。本案不存在原被告之间借贷的基本事实。 02 本案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本案的钱款往来是在合作开发城市更新项目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不应当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因此,本案的案由应当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而非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XXXX万元的实际支付人与实际收款人均非本案当事人,实际收款人与被告无任何关联关系。 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表明:被告原财务人员在被告账户未收到上述款项的情况下,以被告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目前,被告原财务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案件现处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庭亦根据被告的申请调取了部分刑事立案、审查起诉材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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