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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现金完成给付?

来源:转载 作者:中盈说法 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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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女孩小周和小徐是好闺蜜,小徐因心情不好让小周写借条安慰,一共写了4张,总金额达到24万。然而小徐竟然拿着这些借条让她还钱。

 

1. 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张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案号:(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78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二、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证明责任

要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完成的是举证证明责任。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对于这一点,自2011年以来,应该说我们的司法政策是一贯的,包括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会议纪要和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总体要求就是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实践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数额大小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

(摘自《金融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腾威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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