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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00万,还了100多万,法院再判还100万!还真有理了

来源:未知 作者:刘兴海律师 时间:2018-06-06

案例:

 

2013年10月,王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王某应于每月15日支付上月利息3万元,合同期限届满时王某应一并归还本金100万。王某自2013年10起月至201610月间按月归还3万,累计支付108万元,后因资金困难自201611月起即停止还款。

 

2017年3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并自201611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并自201611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案例由作者代理的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名称皆已隐去)

 

上述案例,王某总共才借款100万元,但已累计还款108万元,结果仍被法院判决归还100万元本金,并按月息2万元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有人或会认为法院在支持“高利贷”,是判决不公。但作者认为,法院该判决客观公正,并无违法之处。

 

律师点评:

 

法律依据:

     根据2015年9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前期按月归还3万元利息,即借款利息年利率为36%,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利息年利率24%36%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法院虽不会判决支持,但也不会要求债权人归还债务人已自愿支付的部分。因涉案《借款合同》也明确约定王某应先归还利息后再一并归还本金,所以王某前期所自愿归还的108万元全是合法利息,其仍应按约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因王某尚未归还借款本金,其仍应按约支付占用借款期间的利息。根据前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能依法判决支持的利息年利率不超过24%,而张某在诉讼中亦主动将借款利息年利率由36%减为24%,所以法院按张某诉求判决王某归还100万元本金同时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并无违法之处。

 

律师观点:

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但上述案例中,王某借款非但未能解决其资金短期困难的问题,还让自身陷入长久的债务深渊,恶性循环。在作者看来,王某若能早日就借款事项咨询律师,他或许能免去一大笔债务。王某若在早期即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或主动将借款纠纷引导至诉讼层面解决,届时借款本金即使不能通过律师诉讼技巧减免,法院依法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也能为王某省去高达几十万元的利息。

 

律师建议:

生活中,借贷合同也好、买卖合同也好,内容看似简单,涉及的法律、法规却不见得简单,如有专业法律人员对合同进行私人定制、量身打造,合同双方在纠纷产生后维权起来必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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