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2003-09-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现行相关税法规定,以及操作实务,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是:
1、有借款合同;
2、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3、有合法单据;
4、不存在变相分劈红利。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2003-09-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之规定,前述利息扣除标准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包括基准利率,也包括浮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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