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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判断因素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07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判断因素有哪些?根据《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七个因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条文】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简要解读】

  1、本条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判断因素的指引性规定。

  2、本条解释将“知道”的判断标准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对侵权信息采取一定手段进行处理。第二种则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侵权信息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则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本条规定的六个因素在判断是否“知道”时都应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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