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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及受案范围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0

  国际贸易业务发生纠纷时,可向国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哪些机构可负责处理国际贸易纠纷呢,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案件呢?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

  仲裁解决方式包括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常设机构仲裁(administered arbitration)。相应地,仲裁机构也分为临时仲裁庭(特设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组成的,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机构依照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而设立。

  常设仲裁机构可分为世界性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区域性常设仲裁机构(如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双方一般可以选择任意一家仲裁机构。一般来说,常设仲裁机构由于具有条件、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故采用常设机构仲裁方式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

  国际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

  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按我国仲裁规则规定,基本程序如下:

  申请仲裁。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并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交仲裁费。仲裁机构立案后应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和申请书及附件。被诉人可以提交答辩书或反请求书。

  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如果用独任仲裁员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又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海事仲裁常采用书面仲裁形式。另一种是开庭审理,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仲裁庭审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适用的实体法。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是指仲裁所在地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所在国的法律。

  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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