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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行不良资产清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07

  通常银行一方自然是尽量考虑采取非诉讼的方式来完成清收任务的,为此律师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当中非诉讼业务的处理事项就显得特别重要了。笔者个人认为,虽然在我们律师行业的各种同仁当中不乏担任过银行法律顾问的人士,也不乏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中颇有建树的专才,但是针对律师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以及自身在此类非诉讼实务当中专业技能施展方面的相关经验和教训,我们不得不做以客观全面的回顾和总结,也只有这样才会有利于律师自己业务素质的加强和提高,进而达到从容对市场,有效促进银行信贷业务良性循环发展的最终目标。具体是想和观点如下:

  首先律师应当对所有的不良资产资料进行细致入微的查阅,在吃透全部贷款材料的基础上对各个借款单位做不同方式地分类和处理,具体是想和办法如下:

  1、第一步把所有的借款单位分门别类,如下图所示:

  2、第二步对所有的借款单位发出催后通知,通知内容为限该单位在一定期限前来银行商谈有关还贷款事宜,若逾期置之不理银行将依法提起诉讼程序,最后通知中还应当注明银行的办公地址、电话以及联系人的通讯方式,这些通知必须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往借款单位,强调一点是别忘了给各个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

  3、第三步针对通过催收通知方式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对各借款单位及其担保人作如下分类和处理:

  4、第四步对通过协商没有达到收贷目的的借款单位考虑选择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程序两种途径来解决问题。

  对于支付令的使用问题一定要谨慎把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符合三个条件:①属于给付金或有价证券的给付内容;②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求他债务纠纷的;③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在此特别注意一点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书面异议,不管其理由是否正当,该支付令则自动失效,该监督程序也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债权人可以采取诉讼程序。针对以上的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来说应当是在确认借款人对借款事项基本无异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通过监督程序使用支付令的方式去解决收贷问题,在此特别提醒两点:①如果借款合同中有担保单位,最好不要使用支付令;②申请支付令应当向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借款合同的约定管辖对督促程序不适用。实践当中由于律师和银行忽略了以上两点而陷入到法律适用的尴尬之中的情况时常发生,银行的疏忽似乎可以理解,但是我们的律师同行则应当尽量避免。

  银行在准备行使诉讼程序时,作为其法律顾问的律师又必须及时地提醒银行考虑如下方面的主要事项:

  ①审查银行自身的主体资格是否发生过变化,现在应当以和身份或者以何分支机构的名义提起诉讼,及银行在诉讼之前要准备能够证明其合法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有效证据。

  ②查询该单位的工商档案查明该单位是否存在,其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是否发生变化。

  ③准备全套的贷款材料,对主要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最终合理的予以取舍,并将最重要的必备的证据提供给人民法院。

  ④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其宿迁现象人民法院问明诉讼费用,若诉讼费用较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等缴费事宜,这样一来就有可能想受到法律规定的特别待遇。

  ⑤起诉前或起诉中发现了借款单位的资金存放地等信息,并且已落实这些资产确实数该单位所有,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⑥诉讼中要注意把握最佳的时机同借款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协议的执行有着诸多的优点,为此银行在诉讼中不能忽视这个环节,但是也不能无原则地让步。

  二、其次在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和解协议快到期时,律师应当全面的掌握借款单位的还贷进程,及时建议银行紧追不舍的督促债务人路星期还贷义务,以便有效的保障银行的实际利益。

  拿到判决书和调解书侯律师和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当特别注意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及履行期限,尽可能地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日期到来之前准备好有关申请材料,到期之前务必执行办理申请执行的手续。办完申请执行的手续后并不意味着就万事大吉了,而恰恰相反这才到了依法收贷的关键时刻,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查询和落实借贷单位的资产状况并向法院提供可靠的信息,积极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这个程序中的任务是异常艰巨的,要想圆满的完成清收任务最需要的是律师和银行相关人员的凝聚力,“众志成城”这个词用在这里是最恰当不过的。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在调动银行积极性方面务必付出自己的实际努力,千万不要只顾个人感受,而一味的孤军奋战,只有律师和银行其他清收人员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充分弘扬这种团队精神,清收工作的任务是不愁完不成的。

  至于和解协议由于是银行与借款人双方签的,因此其与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相比较而言是差别很大的,和解协议能否履行从一定程度上说能否履行基本是取决于借款单位的商业信用的,因此银行和解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能履约的情况,应当及时地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终止,并视不同情况该起诉的起诉,该实现质权的实现质权,该处分抵押物的处分抵押物。归根到底绝对不能放任借款单位的违约行为,尽量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不收非法侵害。

  三、在此律师有必要提示银行的有关人员要善于在清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议他们采取冷静的态度来反思以前贷款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各种审查制度方面的弊端,积极主动地改造各自的学习和工作作风。

  通过多次清收工作的深入和开展大家可以普遍认为“放贷容易收贷难”,在收贷的过程中不免总要说一句:“当时这笔贷款时怎么放出去的?”既然大家都有这种态度,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抱着“吃一堑,长一智”的态度,总结一下,总结一下我们以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什么事必须做,什么事千万不要做,为此列举出以下注意事项:

  1、按照《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必须是经过工商银行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因此我们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一定要查明借款单位在当年的年检资料,客观全面地了解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并尽可能地调取其全套的工商档案,准确的掌握其资金的流向。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林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产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该抵押合同无效。

  3、在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时必须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在现场当面盖章、签字。若有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一定要通过委托人对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进而避免无效代理情形的出现。

  4、必须深入实地对借款单位的贷款项目、工作场所及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考察和了解,以便杜绝偏听偏信情况的发生。

  5、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我们在办理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借款合同时必须排除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情况。

  6、注意在同借款人的交往过程中了解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确保银行的贷款有两个不同的合同主体来履行义务,严禁借款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

  7、注意新法规的学习,加强信贷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争取创造一个追求上进、努力学习的整体工作气氛。

  8、贷款人员应当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急借款人所急,想贷款人所想,尽最大可能为贷款人排忧解难,进而让借款人感到其选择的银行才是人民群众自己的银行。

  四、最后律师应当及时加强和完善放贷以后对借款人的监督机制,尽量减少和防止不良资产的进一步扩大和延伸。

  在每次的清收过程中都可以明显地发现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即为数不少的不良贷款的形成是由于在放贷以后银行自身对借款人的监督不力造成的,针对这一问题银行在以后日常的信贷监督过程中必须加强完善以下方面的工作机制:

  1、在贷款即将到期之前,信贷人缘应当提醒和监督借款人按时还贷;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督促其按时履行担保义务。

  2、贷款期间信贷人员要深入实地了解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若发现经营不善或日渐危机的情况应当及时地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有效地避免贷款的流失。

  3、贷款期间和预期后信贷人员应当随时地查询借款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部门登记的事项有无改变,若有改变则应当及时的予以查证属实,并且经过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证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

  4、对于逾期拒不偿还的借款人,信贷人员要坚持向其发出催收通知,有担保人的千万别忘了想担保人同时发出催收通知,这样以来既可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又可以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

  5、对于逾期后经多次催收借款人仍无还款意向,并恶意逃避债务的,信贷人员可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在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银行尽快提起诉讼程序。

  另外,处于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核心地位的律师在实际工作中应勇于创新工作思路,锐意开拓进取,善于从有限的不良贷款资料细节中寻找有效清收的突破口,并通过灵活多变的非诉讼战术的应用,进而是县委委托方盘活不良资产的代理目标。为了能够从一定层面上说明律师在实践当中的战略意义,笔者特地将自己办过的如下案例和相关内容列举出来,供大家参考。

  【案 例】

  1996年11月25日,某银行与陕西某文化公司签订了某农银保借字96第106号保证借款担保合同,该笔贷款额度为人民币30万元,并在当天发放到借款人的账户上。1997年9月25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下落不明,其法定代表人赵某也与银行失去联系,直到2004年9月,银行根据仅有的借款材料查明此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还在法律保护的两年之内,经查阅工商档案又得知该借款单位有赵某等两个出资人组建而成,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向该单位的另一出资主体—某省文化厅通告了银行欲通过诉讼途径清收此笔不良贷款的坚决态度,未料由此却意外获得了问题的解决。

  [律师操作要领]

  1、查阅工商档案,在该借款单位的档案资料中发现了某省文化公司由某省文化厅和赵某共同出资组建,资金来源为自筹,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认为赵某,主管上级为某文化厅,基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银行拟定以某省文化公司、赵某以及某省文化厅为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诉讼,但是起诉前最好与某省文化厅联络一下,且响起明确的告知了银行与起诉的意向。

  2、多方调查和了解,在银行各部门的配合下,信贷人员终于查询到了赵某的一个工作地点,并通过进一步地核实最终确认了其在此从事经营活动,这就为以后提起诉讼准备了一个必要的住所条件,否则法院的诉讼文书将无法送达,甚至于连立案都成问题了。

  3、积极寻找线索与赵某联系,并商谈还款事宜。

  4、多方打听赵某目前的资产状况,初步判断其经济能力欠佳,全部还贷不切实际。

  5、寻找恰当的方式收回一部分贷款进而解决实际问题。

  [清收结果]

  已收回贷款15万元,一个月后又收回了5万元,剩余的10万元赵某主动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消费贷款手续,该笔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则告一段落。

  [启示]

  1、查实借款人的出资情况、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况和企业的性质等事项,若全部收回贷款不现实,就要考虑部分收回的问题,以及落实债务盘活不良资产的有关事宜。

  2、起诉前要注意借款人的行业特征,尽量选择其敏感的角度去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本案中两个突破角度即其一由于赵某从事的是文化行业,银行若将某省文化厅列为被告,这很有可能给他带来非常之大的负面影响,这一点是他特别顾及的;其二赵某本人很爱面子,怕进了法院有失颜面,这也不能不说是触及到了其性格的要害之处,所以基于以上两点考虑赵某才会在被起诉之前,积极主动的同银行商谈还款事宜。

  3、清收工作要求银行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因此深入实地的调查是解决每一笔不良贷款的必经途径,忽略了整个环节的清收工作将无法开展。

  这里笔者需要特别指出:在银行的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当中,律师和银行不可能始终主张和完全依赖非诉讼途径来实现清收的目标,当然我们本来就不能一味孤立、片面、狭隘地看待非诉讼方式的优势,而应当将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运用,只有这样律师的专业素养才能体现出来,清收的效果也自然更明显。这里比这还像提示一下,如遇贷款资料有明显虚假成份的客观情况,律师和银行还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依法收贷的目的即以借款人(单位)涉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实践中此种清收办法可谓是事半功倍,收效甚佳。笔者个人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们律师行业的各位同仁务必不断的改造自己的学习,创新自己的执业思路,拓展自己的执业方向,在现实生活中充分的展示我们的执业风采,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办事效果来获得社会各界对我们的真正认可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当闯出律师自己的天地来,拼出律师特有的士气来,否则我们将无法从容地面对自己的职业竞技场。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以上工作思路的展开和具体举措的运用曾在某国有银行的某一年度不良资产的集中清收过程中为某银行收回了不良资产的集中清收过程中为某银行收回了不良贷款802万元,确认和落实不良贷款5884万元,盘活不良贷款950万元。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留给我们的许多问题是值得大家深入思考和体味的,其中的滋味应当说是复杂的,不良资产清收的步履虽然说是沉重的,但是这种沉重会让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后的信贷过程中日益地成熟起来,也让我们律师的专业水准得到全面的施展和提高,最终他极有可能成为我们前进道路上的一股向上的动力,鞭策我们不断的进步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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