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笔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2004]执他字第5号对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复函。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另外,需要提醒读者朋友们注意的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发(2007)1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所以,其他所有各种形式的复函、意见、案例等等,均只有参考意义,切不可奉为圭臬。
权威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没有给
付内容的确认判决应裁定不予受理问题的答复
2004年11月22日 [2004]执他字第5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2004]18号请示的《关于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达康医疗保健品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保健分院执行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2002]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是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根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款第(4)项的规定,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你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