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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意义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9

  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未尽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就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呢?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又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1、向债务人示明债权转让的事实,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由债权出让人变为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出让人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剥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如果通知的内容中包含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话,通知还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

  如果未尽通知义务,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有以下含义:

  (1)未尽通知义务,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

  (2)未尽通知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仍未原债权人。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1、口头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如债务人拒绝承认接受过口头通知,而债权人又缺少其他证据证明已经进行了口头通知,则很有可能承担被认定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风险。

  2、书面送达

  (1)债权出让人自行送达的,应当由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盖章。盖章行为表示对债权转让事宜已收到通知并知悉,证明通知行为使得债权转让最债务人生效;

  (2)通过邮寄送达通知的,应当在快递单物品栏内注明“与XX的xx元债权转让通知”,保留快递单副本,并在快递公司官网打印邮递记录,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经被签收。

  (3)不建议使用传真方式送达通知书,现有技术难以证明某一时间节点所传真的内容,如对方主张所传真内容并非债权转让通知书,则我方难以举证债权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3、短信通知

  短信通知应当确定接收短信的号码的所有人系债务人本身,必要时可在合同中注明联系方式,还要注意短信记录的保存,避免因记录删除而承担举证风险。

  4、邮件通知

  同短信一样,邮件也需要确认收件人的身份是否是债务人。身份的确定可以通过书面约定联系方式来确定,没有书面约定的,则可以根据名片上的联系方式或是否是公司企业邮箱来确定。

  5、公告送达

  公告通知在债权转让通知中适用的较少,一般适用于法律文书送达、证件遗失、票据事宜。

  6、诉讼通知

  诉讼通知是在起诉时才通知对方债权转让事宜,且是通过法院通知对方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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