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向个人借款无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借款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一)企业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应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在企业贷款合同无效的认定中,企业向银行贷款从事违法经营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认定。
(二)企业借款合同无效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出台《贷款通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合同法》、《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后者与前者的关系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得冲突,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在上位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下位法的规定。
(三)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的返还问题。由于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规定由于主合同的无效而不发生应有的效力,但是借款方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的借款本金。
(四)合同无效后有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一方为了缔约而付出的必要费用应由有过错一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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