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民间资本的日趋庞大,很多人为了资金周转便利,宁可向他人许以较高的利息借钱,也不愿走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繁杂手续贷款,近期,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下面为大家介绍几种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利息不明,利益难清
张先生跟姜先生是多年来的朋友,2014年8月,张先生因为生意周转向姜先生借款40万元,借款时间为12个月。之后,张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姜先生。碍于情面,双方并未在借条上明确利息,但张先生承诺每个月会给姜先生5000元作为利息。
刚开始的5个月,姜先生每个月都能够收到张先生的5000元现金利息。但从2015年2月开始,姜先生没有再收到利息,多次催讨之后,张先生表示自己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支付利息,也没钱归还本金。无奈,姜先生只得向法院寻求帮助。
姜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张先生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并按每月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
宁波江东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过程中,张先生提出,他并没有许诺支付利息,也没有在借条中明确有利息,而姜先生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有确认利息,也没有张先生支付给姜先生利息的证据。
最终,江东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判决张先生归还姜先生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夫妻之债,何人偿还
2016年年初,林先生向许先生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一辆汽车。由于林先生个人资信较差,许先生不肯答应借钱。但林先生说,自己与妻子杨女士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具备有偿还借款的能力,许先生这才同意,并与林夕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确定了借款时间,利率等信息。
然而后来,林先生并没有向他承诺的那样,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许先生将林先生与杨女士一并作为被告告到了法院。
江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林先生与杨女士已于2015年7月份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杨女士说,这些借款是林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她并不知情。许先生这才知道林先生与杨女士已经离婚的事实。
法院最后认定该债务属于林先生的个人债务,由林先生承担还款责任,杨女士无需承担。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会碍于情面不在借条中写明利息,仅仅作出口头约定,而在借款人还款不能或者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往往会由于缺少必要的证据使自己不能获得利益。法官建议,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且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官是无法采纳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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