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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风险该如何防范?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5

  摘要:债权人为了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将自己的全部债权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于债权转让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比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为复杂,风险也更大。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免债权转让的风险呢?

  一、如何避免债权转让的风险

  债权转让的风险主要是指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有以下的防范措施: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多少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者“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二、债权转让的风险该如何防范

  除了受让人对债权让与的风险外,债权转让过程中还存在表见让与的风险。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

  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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