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居妻子借款不还,丈夫邵先生被债主告上法院,要求其和妻子共同偿还债务。那么分居期间,妻子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丈夫需要偿还这笔债务吗?
案情
邵先生和王某是通过朋友相识,2011年确定恋爱关系。在家人的催促下,两人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2015年6月,孩子出生后,两人爆发矛盾,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并决定孩子满一周岁后离婚。原以为分居后不再有牵连,但一张法院传票又把两人联系在一起。原来,今年3月,王某向朋友冯某借款55万,一直没有偿还。现在,冯某将邵先生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邵先生认为,其和王某已分居,没有经济来往,这笔债务也不知道,不应由其承担。但王某称这笔钱花在了孩子身上,应该是两人承担。
那么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照该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才可成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邵先生和王某分居数月,无经济来往,王某若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孩子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一起承担;反之,则由王某一人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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