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 律师文集 > 法律文书

代位权诉讼标的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30

  代位权诉讼标的范围是什么

  《合同法》第73条的"债权人的债权"是指行使的债权人的债权,还是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曾有不同的意见。

  《合同法》解释(一)颁布并明确代位权归属后,已可肯定仅限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自身债权;代位权人为数人时,则为数债权之和。该解释第21条进一步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责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当次债权额高于债权额时,债权人的代位请求权应以债权数额为限。在此规则约束下,债权人可以同时对数个次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除应包括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开销如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等,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对债务人已经催告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代位权诉讼给债权人带来的间接损失如误工费,还应包括一定的报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 上一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 下一篇: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 延展阅读

    Extended reading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