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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万货款失而复得

来源:深圳追债网 作者:李源律师团队 时间:2016-11-24

【审理法院】

        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2014 年11月,广州X央企向供应链公司求购进口煤炭,并称其下游终端客户为发电厂,资金回流有保证,并愿意向供应链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请求供应链公司帮忙联系货源。经供应链公司多方联系,了解到X煤业集团有一船印尼动力煤,重65000吨,价格为612元/吨。供应链公司从X煤业集体获得相关信息后,遂分别与广州X央企和X煤业集团签订了《煤炭供需合同》,供应链公司以620元/吨煤卖给广州X央企,广州X央企按合同约定向供应链公司支付了300万元保证金,供应链公司将该保证金支付给了X煤业集团。

       2015年12月上述煤炭于 2014年12月运抵卸货港即发电厂专用码头。2015年1月3日卸货完毕。2015年1月8日上述煤炭经检验机构检测,数量为 66736 吨。卸货完毕后,广州X央企却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并告知供应链公司其上游客户并不是发电厂,自己将煤炭以630元/吨的价格转卖给宁波A贸易公司,要求供应链公司直接与A公司结算。后经了解得知,A公司已被当地吊销煤炭经营资质,且A公司又将上述合同项下的煤炭以595元/吨的价格转卖给了B公司,B公司再将煤炭以 620 元/吨的价格卖给了发电厂,上述煤炭己被发电厂使用完毕。由于广州X央企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煤款,供应链公司未将上述煤炭的货权凭证等资料转移给广州X央企,上述货权凭证和煤炭资料仍然保留在供应链公司手中。

       2015年2月,供应链公司持上述煤炭相应的货权凭证手续到发电厂要求支付上述煤炭的相应价款或退还相应的煤炭给供应链公司。但发电厂不承认供应链公司"货主"身份,拒绝支付煤款也拒绝退还相应煤炭。 供应链公司与广州X央企沟通上述煤炭货款解决办法,广州X央企提出AB公司退出交易环节,以 595 元/吨价格与报案人结算(供应链公司承担亏损17元/吨) ,并由供应链公司承担滞期费245,259.30 元、港建费 373,721.60 元的结算要求。协商未果。

        一、供应链公司认为四方中间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理由如下:

         ①广州X央企故意隐瞒签订合同的中间环节,谎称其上游客户为发电厂,有能力履行合同,资金回收有保障,骗取供应链公司签订《煤炭供需合同》。

         ②向供应链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300 万元作为诱饵,先履行小额付款合同义务,以取得报案人信任,与其签订大额《煤炭供需合同》,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376,320.00 元(含履约保证金 300 万元)。

         ③故意以高于当时相同等级进口煤炭市场价630元/吨(市场价格620元/吨)将上述煤炭卖给A公司,并直接从A公司处分得非法所得款项即所谓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整(A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400 万元)。

         ④广州X央企明知A公司没有履行煤炭买卖合同的能力和资质(己被吊销煤炭经营资格),A公司明知自己没有煤炭经营资质,无法履行合同,双方仍然以高于市场煤价10元左右的价格签订《煤炭供需合同》。

         ⑤A公司将上述煤炭以595元/吨(市场价格620元/吨,整整少了25元)卖给B公司,违反市场规则进行"高买低卖"。

         ⑥B公司将上述煤炭卖给发电厂的价格为620元/吨,直接获得25元/吨的差价(合计获利约人民币 170 万元)。

         ⑦B公司明知A公司没有煤炭经营资质, 无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仍然与其签订《煤炭供需合同》。

         ⑧发电厂明知B公司没有煤炭货权,却仍然坚持将上述煤炭货款支付给B公司。

        四方中间人互相勾结,故意制造合同的中间交易环节,以客户终端为发电厂和支付高额履约保证金为诱饵 ,采取 "高买低卖"、“低买高卖" 的手段, 故意与无履约能力的公司签订合同,最后造成履约不能,以此胁迫和诈骗报案人煤炭买卖的差价,合伙诈骗供应链公司,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供应链公司的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迫究四被控告人以及相关涉案人员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追回被诈骗 的煤炭或对应的货款。

        二、刑事报案的同时,供应链公司向天河区法院起诉广州X央企、AB公司和发电厂,法院查封了广州X央企银行账户。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协调四方调解。法院认为涉案各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支持了供应链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该案调解结案,供应链公司收回39,707,920元。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8个主体,且大多是央企国企,供应链公司判断风险失误之处是不该认为贸易上下游都是国企等大公司风险就不大,因此没有查到央企和国企背后隐藏的小贸易公司。该案涉案金额4000万,对供应链公司来说若无法追回将损失惨重,李源律师团队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拟定民事刑事一同推进的诉讼策略,多角度全方位与对方周旋,最终对方顶不住压力才肯调解结案。

        本案最终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X)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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